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免于进行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(2025年第19号)
发布时间:2025-05-22 11:23:15

       为做好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工作,根据《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》(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),国家药监局组织修订了《免于进行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(2023年)》(国家药监局通告2023年第33号),形成《免于进行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(2025年)》,现予公布,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       特此通告。

       附件

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5年第19号通告附件.pdf

(来源:国家药监局https://www.nmpa.gov.cn/xxgk/ggtg/ylqxggtg/ylqxqtggtg/20250513095643145.html)